“幼女被性侵20余次公安不立案”:河南警方回应称已成立专案组
据新浪新闻报道称:7月4日下午,一个ID名为“白衣天使茉莉花”的网友在微博上曝出消息,称河南周口市下属西华县的奉母镇第一中学,有两名老师强奸12岁女生何某多次。这名网友自称是女生何某的姑姑,她表示,自己在得知情况后选择了报警,但警方却认为强奸事实“不存在”,自己无奈只能通过微博求助。但西华警方在随后通过官方宣布,该女子在微博中所曝出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扰乱了网络公共安全秩序,将对其进行追责。
据何女士讲述,原来从一个月前开始,侄女在学校就遭遇了包括副校长在内的两名老师的性侵。“他们副校长名叫邵某立,也是我侄女的数学老师,还有一个是他们学校的主任,不知道是什么主任,名叫何某设,他们从今年3月开始,就一直在对我侄女进行强奸,总共有接近20次。”
然而,在何女士报警之后,并在警方要求作出司法鉴定后,警方却做出了“强奸事实不存在,不予立案”的决定。后西华当地警方与7月4日在微博“平安西华”中通报称,何女士捏造事实,吸引网民眼球,扰乱网络公共安全秩序,并称公安机关将澄清事实真相并将对信息发布者依法严惩。
7月5日,周口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称:我局已注意到网上反映西华县奉母镇一女生被强奸、有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舆情。我局决定,由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接手对该举报案情的调查。我局将根据调查的结果依法依规处置,并主动提请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奸淫幼女如何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主要有:(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次以上。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被害女子年仅12岁,为幼女,两名教师多次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属于典型的奸淫幼女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至于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则要看是否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而定。此外,如果有证据证明两名男教师在同一时间,轮流对该幼女实施强奸行为的,则可能构成轮奸。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