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被强奸公安不立案”:河南警方回应称已成立专案组
据新浪新闻报道称:7月4日下午,一个ID名为“白衣天使茉莉花”的网友在微博上曝出消息,称河南周口市下属西华县的奉母镇第一中学,有两名老师强奸12岁女生何某多次。这名网友自称是女生何某的姑姑,她表示,自己在得知情况后选择了报警,但警方却认为强奸事实“不存在”,自己无奈只能通过微博求助。但西华警方在随后通过官方宣布,该女子在微博中所曝出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扰乱了网络公共安全秩序,将对其进行追责。
据何女士讲述,原来从一个月前开始,侄女在学校就遭遇了包括副校长在内的两名老师的性侵。“他们副校长名叫邵某立,也是我侄女的数学老师,还有一个是他们学校的主任,不知道是什么主任,名叫何某设,他们从今年3月开始,就一直在对我侄女进行强奸,总共有接近20次。”
然而,在何女士报警之后,并在警方要求作出司法鉴定后,警方却做出了“强奸事实不存在,不予立案”的决定。后西华当地警方与7月4日在微博“平安西华”中通报称,何女士捏造事实,吸引网民眼球,扰乱网络公共安全秩序,并称公安机关将澄清事实真相并将对信息发布者依法严惩。
7月5日,周口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称:我局已注意到网上反映西华县奉母镇一女生被强奸、有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舆情。我局决定,由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接手对该举报案情的调查。我局将根据调查的结果依法依规处置,并主动提请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不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在取得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控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司法实践中,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公安机关及侦查部门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2、能够提供的案件证据(包括:书证、视听资料、实物照片等均可;3、书面材料:(1)写明被害人姓名、住址、自然情况,(2)案发的时间、地点、嫌疑人的行为及危害结果,(3)提出人知道的事实经过、证据情况及有无其他证人。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