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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干部冲撞学生,判处死刑并赔偿68万

此文章帮助了238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退休干部冲撞学生

2016年2月29号12时许,被告人马高潮趁南阳一中放学之机,驾车加速冲入校内,绕办公楼前花坛冲撞学生人群,先后将学生李某某等6人撞伤。之后,马高潮驾车冲出校门,向南行驶至建设路与孔明路交叉口西南角处,又加速冲向过马路的学生人群,致南阳一中学生王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等5人受伤。被告人马高潮在驾车逃离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南阳中院认为,被告人马高潮为泄私愤,故意驾车冲撞人群,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马高潮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处死刑并赔偿68万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往往与故意杀人、伤害罪混杂在一起,那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这些罪有何区别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 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本案中的罪犯范某就是属于间接故意。

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 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 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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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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