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上班刀插自己,自编自导了一场“抢劫案”
一男子认为受伤了就可以休息不用去上班,便不惜自残,自编自导了一场“抢劫案”。

7月4日,南明警方通过缜密侦查,识破了该男子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并对他作出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7月4日16时许,“受害人”马某报案称,他在贵阳市南明区建材巷被人持刀抢劫,并被人用刀杀伤。接到报案后,沙南派出所民警迅速派员展开侦查。经调阅现场监控录像,民警又带“受害人”马某到现场,但他始终讲不清楚事发时间和地点,却一直坚称被抢劫了。
根据马某描述,民警加大对周围路口的巡逻力度,但直至下半夜也未发现可疑人员。为尽快破获案件,民警调取附近几个路口的监控录像,经过一天的排查民警未发现可疑人员,这让整个案件顿时陷入了僵局。
不过,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办案民警发现,报警人马某描述的案发时间和案发经过存在许多疑点。办案民警再次详细询问马某发案经过及过程,并查看了大量视频资料,发现马某所描述的与视频资料完全不符合。面对办案民警的质疑和有力的视频证据,马某羞愧地承认这是他自编自导的“抢劫案”。
报假警属于违法行为
110报警服务电话是维护治安、服务社会、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具。恶意骚扰110是违法行为,对拨打110取乐、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报假警等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和打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