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判刑如何申请减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07)清中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崇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假释,余刑2年2个月15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谢崇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七月十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改判谢崇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其抢夺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假释,余刑2年2个月15日;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8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12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8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罪犯谢崇万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原生效裁判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作出。故对其减刑应适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考虑罪犯谢崇万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谢崇万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主刑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减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