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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抑郁症杀人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29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患有精神抑郁症杀人

李某某因长期患有精神抑郁症而产生自杀年头,2012年6月13日,李某某先将其7岁儿子残忍杀死,又自杀未遂后报警投案。

法院判决:对李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该案进入一审审理程序后,经鉴定,李某某在作案时正处患病期间,随转入强制医疗程序,对李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同时宣告李某某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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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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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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