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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市盗窃被发现实施暴力 盗窃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287人  作者:鄂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入市盗窃被发现实施暴力

2016年8月6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推门进入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沙岭村孙某某家中,盗走卧室内的牛仔裤一条(裤兜内有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徐某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孙某某发现并追至院中。在院中,被告人徐某持砖头将阻止其逃跑的于某某、关某某打伤。经鉴定,于某某头皮裂伤、肢体软组织挫伤(伴擦伤)、右上臂被咬伤致皮肤破损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关某某左耳廓创(伴左耳廓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盗物品在厮打过程中掉在现场被被害人取回。被告人徐某在案发现场被当场抓获。

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对其行为的辩解,应属于法律认知的问题,不影响对其如实供述的认定,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说法:盗窃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的条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否应受限制,犯罪预备行为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按照《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可知预备行为,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刑法第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理解为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已经着手不包括犯罪预备行为。刑法第269条所说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才具备了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在预备阶段抗拒抓捕的行为,因为其没有着手实施其犯罪,故其手段行为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但不转化为抢劫罪。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客观要件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罪其转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1、对“暴力”的理解。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应相当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即使用杀人、捆绑、伤害、禁闭、撞击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

2、对“当场”的理解。 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也包括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立即被人发现后的整个被抓捕全过程。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到被人发现实施抓捕中间没有明显的停止。如果行为人作案时或者在逃离现场时没有被发现,在事后、在其他地点行为人被发现而对被害人或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转化为抢劫罪。因为从作案到被发现其中间有明显的间隔,已不存在转化的可能性,以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单独断判,其构成什么罪以什么罪定罪处罚。而与先前的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已没有关系,故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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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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