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查酒驾被车强力拖行
7月6日下午14时40分许,睢宁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几位交警在睢宁城区进行正常的查处酒驾工作。从警方提供的现场视频监控中可见,一位交警走向十字路口正在等候红灯的黑色奥迪车,把测酒仪放进轿车前窗对驾驶员进行测试。就在这时,奥迪车突然快速向前冲,从睢宁县中山路南端百宝楼处,一直冲到北面的威尼斯西门,约有100余米。拖行中,这位交警紧紧扒在驾驶室窗外,警帽落地。后来奥迪车被其他几位紧急赶来的交警拦截。
据警方介绍,被拖行的交警叫胡威,在被拖行的过程中,胡威的胳膊和腿部肌肉拉伤被送医治疗。送医后,胡威被医院诊断为脚骨骨裂,需要住院治疗。奥迪车的驾驶员杜某是睢宁县梁集镇人,32岁。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高达每百毫升135毫克,明显属于醉酒驾驶行为。当天,肇事司机杜某已经被移交给睢宁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审理。7月7日下午,杜某因暴力妨害公务已经被刑事拘留。
7月10日上午,刚刚出院回家休养的胡威向记者讲述了当时被拖行的惊险一幕。据胡威介绍,当时自己拿着测酒仪伸向车内司机准备测试,刚刚到司机嘴边还没有吹气,仪器就发出警报。“你喝酒了吧,请下车接受检查。”胡威说,对方心虚,踩了油门就往前开,自己的胳膊就被挂在车窗上,整个身体被活生生地拖走。车子行驶途中,司机还用力向外推他。直到他倒在马路上,司机才停下车。
肇事者涉嫌妨碍公务已被刑拘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手段要求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成立本罪。
(二)本罪中的暴力程度,仅限于致人轻伤,如果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罪数问题: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的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的,数罪并罚。触犯走私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的,只按该三种犯罪论处,并加重处罚,不再定妨害公务罪。
(四)依法执行职务的判断:
(1)执行公务的人应具有一般的、抽象的职务权限;比如没有刑事犯罪侦查权限的税务工作者,不能执行刑事司法公务。
(2)公务执行者必须在具体职务权限范围内执行公务;比如法院执行人员没有取得生效判决书,在缺乏依据的条件下强制执行,属于违法行为。
(3)公务的合法性是指形式合法性,不要求实质合法。比如,持有法院判决书的人执行公务即合法,而不论其内容是否合法。
(4)职务行为必须根据法律确定的条件、方式执行。当然只有轻微程序违法,职务执行的保护必要性仍存在。
(5)判断职务行为合法性的标准为:裁判时基准说大体上是正确的,有利于调和公务行为和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
根据我国刑法第 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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