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员工网购假病条请假17个月,“吃空饷”得76500元
环球网报道称,合肥市的李某所在公司因人事管理松散,导致个别员工趁机请病假不来上班,既“吃空饷”,又悄悄在外面另谋职业获利。李某偶尔得知真相后,也通过网络购买了一些病假条,先后以车祸骨折、肠梗阻、肾结石等为借口,向公司请假累计17个月,不仅获得病假工资76500元,还通过兼职得到一笔收入。被人举报后,该公司在暗访的基础上,曾找过李某要求其承认错误、退回全部工资。李某认为只是使用假的病假条“吃空饷”,并没有强迫公司批准请假和发放工资。于是,李某死活不承认,该公司最终报警。近日,李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处以刑罚。
其行为如何定性?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李某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通过兼职得到额外收入,还希望不会被公司发现、制裁,更希望同时从公司获得病假工资。而这种侵犯财产的手段和方式,为法律所禁止。另一方面,李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李某通过虚假的病假条,虚构并不存在“病”的事实,隐瞒骗取公司病假工资的真相,使公司基于错误认识,“主动”“自愿”地向李某发放工资,明显与之吻合。再一方面,诈骗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即只有诈骗的财物在“数额较大”以上才构成犯罪。因此,法院判处李某构成诈骗罪并无不妥。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