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驾车撞人致4死18伤

2016年1月19日7时10分许,奉新县城狮山大道发生一起驾车冲撞行人案件。被告人胡家兵故意驾车冲撞上学途中的学生,造成4名学生死亡,18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经查明,胡家兵,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奉新县赤田镇石湖村胡家组人。2013年3月,胡家兵曾因犯妨碍公务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1月21日,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胡家兵批准逮捕。
法院判决:被告人死刑并赔偿原告人
同年8月23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奉新“1·19”故意驾车撞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胡家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被告人胡家兵对六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进行经济赔偿。
法律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