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警察致嫌犯逃脱,暴力行为导致多名民警受伤
2017年7月11日,胡某因“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获刑3年半,而其他10名被告人也于日前分别获刑1至4年不等。此前,在一次湖南警方进京抓捕传销人员的过程中,胡某等人不仅不配合调查,还将实施抓捕的警方办案人员控制起来。

在一次湖南警方进京抓捕传销人员的过程中,胡某等人不仅不配合调查,还将实施抓捕的警方办案人员控制起来。7月11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宣判,胡某因“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获刑3年半,而其他10名被告人也于日前分别获刑1至4年不等。
2016年3月,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等十余民警来京,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嫌疑人当时在朝阳区 “圣勋中国健康安全网”公司内办公。
在警方欲带走两名该公司“高管”时,该公司保安组突然以湖南民警没有北京民警协助、无权抓人为由,携十余名保安企图阻止湖南警方办案。
在警方办案人员带犯罪嫌疑人进电梯期间,胡某等人突然上前拉拽推搡,并强行要求办案民警将两名嫌疑人手铐打开。
随后,胡某等带人将办案人员围堵进会议室,夺走办案人员手机、公文包、摄像设备,更采用扇耳光等行为殴打民警。怀化警方后向当地北京亚运村派出所警方求助,最后由防暴警察出动才将胡某等人控制。
据法院查明,此次行为致使已在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陈某、丁某二人脱逃;暴力行为导致多名民警受伤。
法院认为,胡某明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押人,还强行抢夺导致被押解人员脱离司法机关控制,在两名被押解人员脱离中起重要作用,应评价为主犯,终审对其判决3年半刑罚。(来源:腾讯新闻)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谓劫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或者释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脱离押解人员控制的行为。所谓押解途中,是指将被依法关押的人自关押场所押解出来后直至押解人关押场所前的全过程。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劫夺多名人犯或致多名人犯逃逸的;劫夺重大案件人犯的;持械劫夺人犯的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人犯的监督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行为的对象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夺监狱、看守所等关押场所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予以劫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押解人犯从广义上讲也属于一种公务活动,因此,劫夺被押解人员也具有妨害公务的性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不同,本罪必须具有劫夺人犯的目的,而妨碍公务罪不具有此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劫夺被押解人员的意图,仅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碍押解工作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2.关于罪数问题。行为人因使用暴力方法劫夺被押解人员,造成押解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杀害押解人员后劫夺被押解人员的,或者劫夺被押解人员后为灭口又杀害押解人员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