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两伙人当街火拼长刀相向
人民网报道称,7月6日16时许,有多人手持钢管、刀具等器械在云南省昭通昭阳区凤霞路一酒店门口聚众斗殴,被昭阳公安分局办案经过此地的两名民警发现,并及时制止、驱散。同时,分局接报后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因处置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案件发生后,昭阳分局立即抽调刑侦、派出所等部门民警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经工作查明,此案系昭阳区守望乡马贵闸人何某某(女,49岁)与昭阳区洒渔乡巡龙村人郑某某(男,26岁)因债务纠纷,何某某之子陈某某(男,17岁)和郑某某相互邀约人员械斗。
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14名参与械斗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5名。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缉拿抓捕、规劝自首等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什么是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我国刑法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案中,众人手持钢管、刀具等器械在公共场合聚众斗殴,其中的首要分子陈某某(男,17岁)和郑某某以及其他积极参加者可能会以聚众斗殴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幸而本案虽然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但是并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因此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