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快递被陌生女子暴打
7月9日,深圳一名5岁小女孩希希帮帮妈妈下楼取快递,但一直没见回来,随后妈妈下楼寻找发现,女儿昏迷在楼下一处垃圾堆里。

通过监控视频画面观察,打人者是一个女子。“她拎起希希的头部往旁边的一个电单车上撞,撞了好几下。”希希一直昏迷至今,目前未脱离危险期。目前,嫌疑人已被刑拘,嫌疑人30岁,住女童家附近,疑有精神障碍,正在进行精神鉴定。
精神病人犯罪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伤害的民事赔偿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经法院认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的,如其本身有财产,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