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射钉枪杀2人后自首

据通城县公安局通报,今日上午10时18分,通城县隽水镇发生一起命案,隽水镇旭红路东方名剪理发店员工吴金海(男,28岁,本县沙堆镇瑶泉村人),在店内被人将头部击伤(初步查明系改装后的装修用射钉枪所致),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1时40分死亡,犯罪嫌疑人在逃。据案发地附近一家百货店老板告诉记者,上午十点多,“突然听到隔壁有一声很大的响声,像鞭炮声,也像枪声。”十几秒后,其走出店铺看到,隔壁理发店内一男子趴倒在吧台上,“满脸都是血”。该老板称,“受伤男子是店里的员工,事发时理发店内只有他一人。当时,店门口东边方向,有一名男子左手拎着疑似枪状物离开。”通城警方调查发现,9日晚,崇阳县肖岭乡霞星村发生一起类似案件,该村男子李某被同村男子来某用射钉枪射杀身亡。警方综合判断,两起案件均系来某所为。此案引起咸宁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派出刑侦专家前来指导破案,同时派出特警和崇阳县公安局民警前来协助缉凶。办案民警以案发地为圆心,在通城县城通往外地的道路以及崇阳设控,形成多层包围圈进行围捕。同时,通城县公安局向社会公开悬赏抓捕。11日晚间,记者从通城县公安局政治处获悉,接报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并锁定犯罪嫌疑人来细波(男,25岁,崇阳县肖岭乡霞星村人),其曾于7月9日在崇阳县使用射钉枪杀死1人后潜逃。11下午14点40分,犯罪嫌疑人来细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了解,来某今年25岁,崇阳县肖岭乡霞星村人,至于其杀人原因,警方正在调查中。
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那么,哪些行为可以以自首论,哪些行为不能呢?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须自动投案。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嫌疑人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
(2)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
(3)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认识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统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