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深夜搭网约车遭猥亵
6月29日22时26分许,东坑公安分局接到韦女士报案,其搭乘网络顺风车回家,途中险遭司机猥亵,遗漏手提包、现金共计约1000元,手提包中还有身份证等。东坑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彭浩告诉记者,当晚,韦女士在网约车平台下达顺风车车单。不一会,便有车主接单,前来接韦女士。韦女士坐在副驾驶位。“嫌疑人朱某见到上车的是一位衣着时尚、面容娇好、身材匀称的年轻女性,便临时起了歹意。”彭浩介绍,朱某一边驾驶车辆,一边对韦女士进行袭胸,由于韦女士反抗剧烈,朱某将车辆停至一偏僻荔枝园旁,韦女士匆忙逃跑,随后报警。
接报后,东坑公安分局迅速连夜展开调查,最终锁定嫌疑车辆为一辆灰色福特福克斯小车。次日凌晨1时许,警方成功在塔岗新围一出租屋将嫌疑人朱某(男,39岁)抓获归案。经审讯,朱某对强行猥亵事主韦某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警方已对朱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网约车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安全问题也频发。”东坑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彭浩介绍,在乘坐网约车时,只要注意以下防范措施,就可提高搭乘网约车安全系数。
上车时,观察司机相貌特征、性情特点,打车时,不能见空车就上,得观察一下车和司机,选择面善和蔼的司机,证件齐全的出租车。女性晚间打车时,可以尽量选择女司机。自己独自打车特别是在晚上打车时,要注意记下车牌号,不必遮遮掩掩,上车后,给家人打个电话,告诉他们车牌号,方便的话出来接一下。这样,司机即使有些想法,听到你这么说,也不敢铤而走险了。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后排左边位置(司机后面的位置)相比副驾驶和后排右边,要安全许多;其次,在这个位置,司机如果产生歹念,发动袭击最不方便。
强制猥亵罪如何认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前,犯罪对象仅限于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所谓强制猥亵,是指除性交以外的违背他人性意愿 或性感情的行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性有关且会引起被害人的性厌恶感或性羞耻感,具体方式多种多样,一般包括下列情形:其一,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包括行为人亲自实施猥亵行为或者将被害人强制以后让第三人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例如,强脱被害人的贴身衣服,使被害人露出阴部等性私密区;抓摸女性乳房、臀部;强行将异物插入被害者肛门;给被害人拍裸照等。其二,强迫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例如,强制被害者抠摸自己的阴部;强制让被害人给行为人口交等。
猥亵他人要用强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为强制体现了被害人对性意愿的违背。强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和胁迫。
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使他人不敢、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他人栗取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妇女不得反抗。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难以反抗的手段。
对于“强制”不能做狭义的理解,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猥亵行为时被害人难以反抗即可,并不要求被害人完全丧失反抗的可能性。例如,行为人在地铁上趁一女性不备,从背后伸手抓摸该女子的乳房,该女子反应过来后大声呼喊,男子随即逃离。该案中,行为人并没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在其实施猥亵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提防,且该行为明显违背被害人意愿,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但是对于偷拍女性裙底,往他人手机上发淫秽信息或者打电话时讲色情语言等行为,因为不具有强制性,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行为。现实中,也存在非利用外在强制的方式实施猥亵的,譬如,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之际实施猥亵的;医生在就诊时以检查为名对病人进行猥亵的。此等情形,看起来貌似不具备本罪要求的强制性,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被害人之所以没有反抗,要么是因为熟睡中,不具有清醒的意识能力,要么是被 害人对行为的性质产生认识错误,没有发现行为的真实性。但是此类行为在客观上已明显违背被害人的性意愿,如果被害人能够认识到行为的性质,也会引起被害人的性厌恶感或性羞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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