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买15元手镯保价1万6
2016年12月19日早上,一名自称“李林”的男子,到佛山禅城区新虹三街附近一知名快递公司的网点,将一只手镯快递到禅城区第六小学旁。李林称,该手镯极其名贵,价值达到16000元。为此,他还专门购买了投保金额为16000元的报价单,保价费为80元。
当日下午,快递寄到指定地点后,快递员发现这次快递的收件地址很模糊,他立马联系收件人冯某,但对方声称没空要求暂放在士多里。当时,快递员觉得该快件比较贵重予以拒绝,并重新将快件发回公司营业点。次日,另一员工再次派送快件时,收件人又提出相同要求。无奈之下,快递员只得将快递放到了士多里。
当日,寄件人李林便向快递公司打去电话,称冯某在士多里找不到快递。随后,他还写下一份授权冯某出面处理赔偿事项的授权书,由冯某前往快递公司办理申请索赔手续。经过商议后,快递公司同意赔偿7000元。
虽然赔偿了寄件人7000元,但是快递公司方面觉得这件事情并不简单。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件事存在众多疑点。他们发现寄件地址和收件地址很近,如此贵重的物品通常不会采用快递形式寄送。另外,他们向士多老板核实后发现,老板与收件人并不认识,如此贵重的东西放置在陌生人处同样有违常理。收件人三番两次以没空为由,拒绝当面收件,不排除故意为之的可能性。快递公司方面还查到,李林在一周前也曾通过该公司快递物件,送达地址是禅城区法院,寄件内容上写的是判决书。当时快递员同样无法通过电话与收件人取得联系,直到第二天中午收件人才签收快递。但很快李林就打电话给快递公司投诉说邮寄的判决书很重要,认为快递员联系不上收件人应该多打几次电话。虽然李林当时并未提出其他诉求,但快递公司将两次事件联系起来,觉得李林第一次的行为更像是一次“预演”,来测试快递员的“底线”。结合种种可疑情况,快递公司最终决定报警。
自寄自收诈骗东家
很多时候很多人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往往做的一些自以为聪明的事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本案被告人已经构成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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