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被遗忘在幼儿园车内身亡
据了解,该幼儿系雄县袁庄村人,6月28日早上乘坐幼儿园用于接送的面包车去往幼儿园,下车时被落在了车内。直到当日下午放学,才发现该幼儿仍在车内。当天雄县恰逢高温天气,被发现时孩子已经不省人事,被紧急送往距离最近的霸州市医院抢救。6月28日晚,该幼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雄县公安网络发言人,通报:2017年6月28日,雄县昝北幼儿园一男童被遗落幼儿园车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雄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刑侦、派出所等警力展开调查。目前,该幼儿园负责人、随车老师、司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此前的2016年7月11日,与雄县相邻的容城县大河镇“小天使”幼儿园,就曾发生过一起3岁男童被遗落幼儿园车内致死事件。
不作为杀人罪如何认定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如遗弃罪中的不提供扶助的行为,表现为没有扶养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第261条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命令性规范。故意杀人罪其实也是可以以不作为的形成构成。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有以下几种:
1、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纯正不作为中,其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这里的法律规定不能作扩大解释,只能理解为刑法明文规定或者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规定,未经刑法认可,则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例如,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公民个人和法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又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直系血亲之间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但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构成犯罪,还必须以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偷税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占罪(拒不退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等等,都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2、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具有某种职务或者从事某种特定业务的人,都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具有依法追究罪犯刑事责任的义务,正在值班的医生具有救死扶伤的义务。由于这些义务都是以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所负担的职责为前提,因而一般都由本单位、本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业务部门通过的职责守则、条例等形式加以规定。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些特定的义务,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应当以犯罪论处。
3、基于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义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例如,对自己管理下的建筑物在有发生侵害社会利益的危险时, 管理人具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这里的法律行为广义地也包括自愿承担义务的行为(口头合同),例如,基于合同关系受雇照看病人或者儿童,当病人或者儿童的生命、健康发生危险时,受雇者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的义务。
4、基于自己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危险时,行为人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的特定作为义务。例如,行为人因用火不慎具有引起火灾的危险,负有消除这种危险的义务。先行行为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呢?理论上主要的争议在于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是否限于有责行为、是否限于作为,以及犯罪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笔者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先行行为是否必须有责,只是对先行行为的法律评价问题,如果行为人对于先行行为虽然无责,但该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行为人应对此负法律责任。
如果本案负责人在明知孩子在车内不管不顾,那么其极有可能构成不作为杀人罪。当然本案被告人可能构成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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