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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鳝门主播被刑拘 涉嫌传播淫秽信息

此文章帮助了47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网易新闻 法邦网

黄鳝门主播被刑拘

浙江成功破获“老虎直播涉黄”刑事案件,“黄鳝门”女主播等22人被刑拘。继5月下旬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通报违法违规网络直播平台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以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文化部、国家网信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进一步采取措施治理网络直播乱象,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规范管理。

据网信部门统计,1至6月,各部门已查处关闭违法违规直播平台73家,累计关闭91443个直播间、清理120221个用户账号,封禁38179个违规主播账号,并将1879名严重违规主播纳入永久封禁黑名单。各地“扫黄打非”部门除查办一大批行政案件外,还协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十余起直播平台“涉黄”刑事案件,严肃追究涉案直播平台、主播及相关利益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中,浙江近期成功破获了“老虎直播”平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方某、戚某等人在利益驱使下,从2017年2月开始研发直播平台,3月开始赴境外正式运营老虎直播,招募女主播从事“色情”直播。截至5月3日案发,2个月不到时间,该平台累计充值金额为728.7002万元,注册会员总数为108万余人,涉黄女主播达1000余人。

4月2日,接到案件线索后,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在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的指导下,在腾讯、阿里等公司的技术支持下,专案组侦查摸清了“老虎直播”的组织结构、涉案人员和资金走向等情况。

5月3日,专案组组织警力分14个行动组开展全国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刑事拘留12人,其中主播工会会长4名、涉黄女主播4名(包括通过网络直播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黄鳝门”女主播张某某)、平台技术人员3名、财务人员1名,扣押违法所得160余万元,查缴作案工具电脑7台、手机34只,查封服务器11台。

6月初,专案组又组织警力抓获主播工会会长3名、涉黄女主播7名。截至目前,该案共刑事拘留22人,主犯方某、戚某等被成功抓获,已批捕10人,上网追逃3人,案件还在进一步深入查办中。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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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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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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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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