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鳝门主播被刑拘
浙江成功破获“老虎直播涉黄”刑事案件,“黄鳝门”女主播等22人被刑拘。继5月下旬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通报违法违规网络直播平台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以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文化部、国家网信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进一步采取措施治理网络直播乱象,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规范管理。

据网信部门统计,1至6月,各部门已查处关闭违法违规直播平台73家,累计关闭91443个直播间、清理120221个用户账号,封禁38179个违规主播账号,并将1879名严重违规主播纳入永久封禁黑名单。各地“扫黄打非”部门除查办一大批行政案件外,还协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十余起直播平台“涉黄”刑事案件,严肃追究涉案直播平台、主播及相关利益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中,浙江近期成功破获了“老虎直播”平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方某、戚某等人在利益驱使下,从2017年2月开始研发直播平台,3月开始赴境外正式运营老虎直播,招募女主播从事“色情”直播。截至5月3日案发,2个月不到时间,该平台累计充值金额为728.7002万元,注册会员总数为108万余人,涉黄女主播达1000余人。
4月2日,接到案件线索后,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在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的指导下,在腾讯、阿里等公司的技术支持下,专案组侦查摸清了“老虎直播”的组织结构、涉案人员和资金走向等情况。
5月3日,专案组组织警力分14个行动组开展全国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刑事拘留12人,其中主播工会会长4名、涉黄女主播4名(包括通过网络直播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黄鳝门”女主播张某某)、平台技术人员3名、财务人员1名,扣押违法所得160余万元,查缴作案工具电脑7台、手机34只,查封服务器11台。
6月初,专案组又组织警力抓获主播工会会长3名、涉黄女主播7名。截至目前,该案共刑事拘留22人,主犯方某、戚某等被成功抓获,已批捕10人,上网追逃3人,案件还在进一步深入查办中。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