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气出走被死亡
14年前离家出走,女儿还是小学生。遍寻无果、销声匿迹的这名父亲,最终被法院宣告死亡、公安机关注销户籍信息。然而,他近日却突然出现,在镇江新区大港街道,上演了一出“亡者归来”的“惊喜剧”。那么,家人作何反应?又当如何死而复生?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日前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撤销了宣告死亡判决,在法律上宣告丛雋“复生”——至此,这名已经被判死的父亲,真正实现“亡者归来”。
男子负气离家出走,法院宣告“死亡”
法院方介绍,2003年5月,时年35岁的丛雋,因生活琐事发生家庭纠纷,便独自一人负气离家出走,之后便再未与家人联系。丛雋家人苦苦等待、多方找寻,却音讯全无。后因征地拆迁,丛雋需要作为户主签字,2010年2月,丛雋20岁的女儿,便向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申请宣告丛雋死亡。
法院随即向丛雋所在村以及派出所核实,并最终确认丛雋确实已经出走7年、下落不明。此后,法院在《人民法院报》等新闻媒体发布寻人公告。至2011年2月,一年公告期届满,但仍然没有丛雋的任何下落。
据此,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依法作出宣告丛雋死亡的判决。
2017年5月,已被宣告死亡多年的丛雋,却突然出现在了家人面前,这让家人喜出望外又大吃一惊。
法院方告诉记者,经过询问,原来14年前离家后,丛雋就辗转无锡、江阴等地打工,后来在内蒙古落脚定居。但期间他一直没和家里人联系,这样一过就是十几年。
2017年5月,丛雋在内蒙古一家网吧上网,遇到民警检查,要求他出示身份证,他无法出具。公安机关查询发现,他的身份信息已经被注销,经多方咨询,丛雋方才得知他的家人可能已到法院申请宣告自己“死亡”了。
由于已被宣告死亡,从法律意义上,丛雋已经不具备自然人的权利义务,这样就成了“黑户”;并且,这给丛雋的生活已经并将继续带来诸多不便。
经过慎重考虑,“被死亡”的丛雋同意被遣返回到江苏镇江新区大港老家。
“亡者归来”法院撤销死亡判决
阔别14年,丛雋记忆中的老屋早已不在、家人邻居也都不知去向。后来,他通过公安机关、大港街道等多方查找家人,终于找到了女儿。看到如今长大成人、早已没有小学生稚气模样的女儿,丛雋一时激动得不知说什么好……
6月的一天,丛雋和女儿一起来到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寻求“起死回生”的帮助,同时申请法院撤销对丛雋的宣告死亡判决。
法院受理后,迅即展开多方调查。近日,在查明各方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撤销丛雋死亡宣告的判决,让丛雋从法律意义上“死而复生”。
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有三项:
(1)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实。
(2)有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相同,只是不受顺序限制。
(3)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做了限制。
(1)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2)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
(3)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5)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期间实施的事实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