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卧铺2次手伸进女孩被窝
网友经过了解得知,这名男子把手伸进了女孩的被窝里,幸亏姑娘及时醒来阻止了他。网友称,上车后乘客之间曾闲聊过,那名男子自称是大连某高校2015级的学生,是从大连上车回郑州的。网友提供的车票照片显示,男子出生于1997年,所购买的车票为学生票。
昨日10时34分,受害女孩在大连某高校贴吧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女孩说,当时她在中铺,对铺的男子对她实施了两次骚扰。“第一次我没看到人,问了周围人,都说没看到;第二次惊醒了,亲眼看到他急忙把手伸回去……”最让她气愤的是,由于手头缺乏证据,很难让男生接受法律制裁。而男生在郑州下车时,对她进行了辱骂。
女孩称,她已经向铁路警方报案。一份由铁路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显示,警方已经受理了此案件,案由为“在火车上遭受骚扰”。同时,女孩也联系了大连某高校。学校老师称,将根据警方的处理意见做出相应的处理。另外,由目击网友出具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学校老师向其答复称,已经通过辅导员与当事男生取得联系,待核实情况后作出相应处理。
目击网友在大连某高校贴吧发帖时,不仅讲述了事件的详情,还公布了当事男生的照片、姓氏、所购车票等信息,此外还公布了与校方两名老师私下交流的聊天记录截屏。
对此,大连某高校多名学生认为,首先要肯定目击网友路见不平敢于声张正义的行为,但随意曝光他人隐私信息涉嫌违法。一位网友称,从目击网友所公布的信息来看,不足以证明当事男生对他人进行过骚扰,而此案警方已经介入调查,网友不能在网络上发布对案件进行定性的言论。“对受害的女生我们深表同情,对于男生卑劣的行为我们深恶痛疾,但网友的言论不能打翻学校一船师生,这是极其不公平的。”
称自己是学生不是故意的
网友人肉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是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网友的行为既可以通过“情节严重”要件来排除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可以通过其他违法阻却事由阻却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上就是“男生卧铺2次手伸进女孩被窝,称自己是学生不是故意的”的简单介绍,关于本案应构成何罪,暂时保密,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