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打涉黑团伙
南省商丘市睢阳警方从侦办一起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案件入手,顺线追踪,深挖细查,成功打掉了一个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据当地警方介绍,该团伙成员大部分是女性,年龄大都在50岁左右,最大的已70岁。

18日,商丘市公安局睢阳警方相关人员向记者介绍,2016年1月,睢阳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睢阳区某工地发生阻碍施工寻衅滋事案件。该案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睢阳警方迅速抽调精干民警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办工作。专案民警通过外围调查、走访、调取视频监控信息,逐步掌握了该团伙涉案人员情况。
经过调查,办案民警查明查清了该团伙的部分犯罪事实。2016年2月份先后将涉案人员胡某、陈某等人抓获归案。
经讯问,自2013年以来,由犯罪嫌疑人胡某统一策划,组织成立以陈某、高某英、苏某元、刘某玲为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以王某娥、张某玲、刘某玲等多名社会闲杂无业人员为成员的团伙组织,在商丘市区及夏邑县、虞城县范围内非法插手处置各类债务纠纷、医疗事故、宅基地纠纷、拆迁补偿、邻里争执等经济、民事纠纷获得经济来源(每人每天“出场费”200元,进派出所或者受伤的人员另加钱,有时是承包费若干元),采取辱骂、殴打、侮辱、恐吓、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手段,逞强耍横,寻衅滋事,从中非法获利。
警方介绍,该团伙成员大部分是女性,年龄大都在50岁左右,最大的已70岁。为达目的,公然采取辱骂、脱衣侮辱、恐吓殴打、损毁财物等手段,威胁伤害他人人身安全,引起群众恐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据介绍,该团伙涉案人员30余人,寻衅滋事案件29起。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陈某等14名主要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2至11年有期徒刑。(来源:网易新闻)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涉黑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如何处罚
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通常在犯罪集团中表现为组建犯罪集团、制定犯罪集团的犯罪计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犯罪,这类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一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仅对该犯罪集团中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部分组织成员超过该集团的犯罪计划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