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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杀人狂魔:只要落单,没在意漂不漂亮。什么是强奸罪?

此文章帮助了426人  作者:丁一元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强奸杀人狂魔:只要落单,没在意漂不漂亮

环球网报道称:强奸杀人犯姚常凤交代,其辗转逃亡湖南、重庆、湖北。到目前为止,姚常凤交代的强奸案(含强奸未遂、猥亵)一共有13起,其中包括命案3起。姚常凤被抓后,公安机关跟同事带着他去作案的地点指认现场。“一路上他的表现都非常冷静。应该说平淡,毫无反应。我们问他,他就说一句,是性格孤僻的一个人。”“我们问他作案目的是什么,他说就是为了满足欲望。”问他如何选择作案目标,他说因为自己个头比较小,就挑单身好下手,容易被他控制的女性,至于年龄他不挑。据警方调查,年龄最大的受害者48岁,小的十来岁。他说第一起在新昌的杀人案,是因为当时看了黄色小说。

姚常凤曾交代,在新昌作案是因为看了黄色小说。2009年,姚常凤有一次坐汽车回家,在长途车站买了一本黄色小说。“看小说的时候有了冲动。”“看到女的落单,就想扑上去强奸她们。因为她们(强奸时)会反抗喊叫,所以杀掉了。”这样说的时候,姚常凤的脸上没有一丝表情。在重庆梁平的山上潜伏期间,姚常凤犯下了七起强奸案,“有时候看到(落单的)她们在路边,强奸完了就逃跑,她们求饶了没有杀害。”对于那些受害者,姚常凤却没有太多印象,“没在意漂不漂亮,只是她们都落单了。”

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姚常凤强奸杀害多名女性,其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具体罪名应当依据在案证据予以认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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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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