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中假戏真做砸伤自己
今年五十多岁的江苏省阜宁县男子夏晓林(即上文“被撞”男子)为了赚钱伙同徐以忠(即上文男乘客)等五人一起谋划,想出了一个碰瓷的办法。为了确保碰瓷成功,夏晓林等人事先进行了详细谋划分工:由一人专门负责开车,一人扮演乘客,一人扮演碰瓷者,另两人扮演“被撞者”的亲属,并由夏晓林随机选择周边县市作为碰瓷地点。而对于碰瓷对象,他们将目标放在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客的中老年人和残疾人身上。在选定碰瓷目标后,在夏晓林的统一指挥下,一人扮演乘客,谎称要去某个地方。为了让对方远离自己熟悉的环境,迫使对方拿出身上所有的钱财,他们会故意让驾驶员将自己送往十几公里以外的乡镇。
扮演乘客的人坐上对方的车子后,夏晓林等人便驾车尾随电动车。在经过道路狭窄、地处偏僻的路段时,伺机寻找碰瓷机会。为了对驾驶员进行精神控制,见到碰瓷者后,他们的亲属会对驾驶员进行恐吓,而碰瓷者则以各种借口,让自己单独去做所谓的身体检查。之后,碰瓷者会将事先准备好的血红液体含在嘴里,造成内脏受伤流血不止的假象,逼迫驾驶员拿出身上所有的钱物,给自己治病。在驾驶员回家取钱的时候,几个人随即驾车逃离现场。为了将戏演得逼真,夏晓林还多次在碰瓷前故意将自己的手指砸伤,在碰瓷成功后,以此要挟对方拿出更多的钱财。
经查,自2015年7月7日至2016年11月27日期间,夏晓林、徐以忠等人以碰瓷手段,先后在淮安、扬州、泰州、宿迁等地作案14起,骗得现金、黄金首饰等财物共计3.8万余元。
诈骗犯罪团伙5人获刑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客观上有相似性,那么两者有何区别了?本案是否构成诈骗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一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而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这两种犯罪有以下不同:
1,二者行为特征不同。诈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的内容为特征。
2,二者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是通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体相同,主观方面的故意的内容也是一致的,都是想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可以看出两罪的结构很相似,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是主要因为恐惧而被迫交付财产,在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要是由于陷入了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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