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破倾倒废物案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环保、公安、乡镇联手,通宵奋战20小时,破获一起倾倒危险废物案,其中涉事企业依法被处以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2名涉案人员也已被行政拘留。

案发日晚19时许,武义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王宅镇前新屋村往马昂村方向的垃圾中转站附近,有车辆偷倒疑似工业垃圾的废弃物,请求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处置。
接报后,武义县环保局立即会同公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调查组赶赴现场。在举报人员的指引下,执法调查人员发现路边斜坡处数十只沁着斑驳的红色、蓝色的编织袋堆积如山,并且不少编织袋有红蓝色的泥粉状物从里面溢出。
经过勘查,执法调查人员判定此处编织袋内装的是油漆渣。而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油漆渣为危险废物。为尽可能减少油漆渣对环境的影响,防止不法分子继续倾倒,执法调查人员迅速兵分二路展开调查处置:一路追根溯源,查找倾倒者;一路组织清运,开展油漆渣无害化处置。
通过2个多小时的油漆品种甄别、监控录像查看和附近居民寻访,当晚21时左右,负责追根溯源的执法调查人员一举抓获了偷倒车辆和偷倒者吴伟林。秉着一刻都不耽误的态度,执法调查人员乘胜追击,连夜审讯,并于次日凌晨三点,查明偷倒油漆渣是武义县俞源乡下杨工业区的武义万事鑫工贸有限公司指使吴伟林所为。
次日上午9时,执法调查人员会同当地乡镇村工作人员对武义万事鑫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事实证据面前,该企业对偷倒事实供认不讳。此外,现场近2.04吨油漆渣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也于当天下午15时许完成,且持续监测结果显示,周边环境未受到污染。(来源:网易新闻)
尚不构成犯罪被行政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才构成污染环境罪,而该案倾倒危险废物未达到这个标准。环保局环境执法部门对武义万事鑫工贸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倾倒者吴伟林和武义万事鑫工贸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