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截获最强走私女

事情发生在6月30日晚上8点多,在入境客流中,一名中年女子引起了海关关员的注意。关员描述说,“当时看到这名女子,就感觉浑身的不对劲,现在天气是比较炎热的,但她穿得有点多,短袖上衣外面还套着一件开衫,但她脸色红润并不像生病。还有,她的手臂和腿部都是比较纤细的,但是上半身有点臃肿,身体比例不协调。”关员初步判定其存在人身绑藏的走私嫌疑,于是让其通过金属探测门。当其通过金属探测门时,仪器上半部分的红灯全部亮起,并且猛烈报警,这意味着当事人身上应该有大量金属物品。于是关员依法对其进行了人身检查。这一查,让在场的海关关员非常吃惊。“这应该是我们查到过的绑藏得最多的一次了。”海关关员介绍到,该女子身上用束身内衣和腰封绕着在胸部和腰部两个部位各捆绑了一圈手机,每一圈码了至少四层的手机。一共102台苹果手机,就这样整整齐齐、密密麻麻地用透明胶带缠住,再用束身内衣和腰封固定在身上。除此之外,在束身内衣和手机之间的一点空隙里,该女子还“见缝插针”地塞进了15只天梭表。后经称重,这批涉嫌走私的物品总共约有四十斤重,犹如一个活生生的“钢铁侠”。
走私数量堪称罗湖海关近期之最
据罗湖海关关员介绍,该关近期也查获了不少人身绑藏手机的案件,多数是使用胶带、腰封和护膝等工具将手机绑在腰部和腿部,也有女性利用安全裤藏匿在裆部。“从绑藏手机的数量上看,基本上少则十几部,最多也就七八十部。像这么大量的,一个人绑了102部手机和15只手表的,还是第一次遇到。”目前,当事人已被海关立案处理。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