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谈河南大妈涉黑团伙
睢阳警方提供的数据显示,“大妈涉黑团”成员超30人,插手各类纠纷非法牟利,涉案29起,遍及商丘及周边县市。日前,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主要成员2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
此案负责人、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新城派出所警官李警官告诉新京报记者,“大妈涉黑团伙”具备涉黑涉恶团伙特征,社会危害性大,不能因其成员的特殊性而进行特殊对待。
新京报:怎么注意到有这样一个组织存在?
李警官:一开始是一起民事纠纷,去年1月份,辖区内的一个建筑工地施工方报案,说遭遇一群人扰乱施工,双方发生了纠纷。民警到场后发现,“扰乱施工”的人是一群中老年妇女,而且是有组织的。
新京报:以什么手段扰乱施工?
李警官:辱骂,语言非常露骨,然后就是抢夺工具,以各种手段干扰工地的正常作业。
新京报:由一起工程纠纷查出一个涉黑团伙?
李警官:应该说不仅仅是这样一起案件。2013年以来,警方多次收到类似警情,而执行这样的“任务”的,都是中老年妇女。通过调查,我们将多起案件进行串并、对比,发现实际存在一个组织严密的团伙。
新京报:组织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李警官:调查显示,组织成员一共有30个左右,大部分是女性,平均年龄在50岁左右,最大的已经70岁了。平时,这些人都没有正式工作,依靠电话互通消息,然后帮人“撑场”。
新京报:这些人的主要“业务”有哪些?
李警官:有一个组织者,姓胡,也负责策划。这个姓胡的主要负责接活,一般是债务纠纷或者工程纠纷,还有就是医疗事故,俗称“医闹”。组织这些成员去闹事,主要的形式是脱衣服、恐吓殴打、损毁财物等。
新京报:参与人员能够得到什么?
李警官:一般的成员按场次结账,每场200元左右,领头的多一些。如果去外地“出差”,报销来回路费、包食宿。如果有人因此进了派出所,出场费会高一点。
新京报:抓获的过程是怎么样的?
李警官:其实抓获过程并不是很难,主要成员都是中老年妇女,没有反侦察能力。知道名字,找到地址后,就能一网打尽。
新京报:怎么看待对于组织定性的质疑?
李警官:警方认为,这样一个团伙,目前查明的寻衅滋事案件有29起,范围包括商丘市区和夏邑、虞城等县,插手各类纠纷非法获利,社会危害性大,已经具备涉黑涉恶团伙的特征,不应当因为其成员的性别和年龄加以特殊对待。(新京报)
大妈们终究摊上大事了
涉黑案件中,被告人的罪名除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同时还涉及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实质是介于一般集团犯罪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一种有组织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般应具备四个主要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严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比较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中,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而2002年4月24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又做出了四个特征的法律界定标准:《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由此看来,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该立法解释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更为详细和具体。
由此可以发现大妈黑帮完全符合以上要件,已经符合黑社会组织的特征,这并非什么值得惊奇,大妈大爷利用自己身体的弱点,肆意打砸,扰乱公共秩序,已经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待他们的将会是漫长的牢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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