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日游5名黑导游获刑
以40元的价格报名参加北京一日游项目后,却在游览途中被要求“补交”160元的自费项目。乘客邓先生拒绝交钱后,不仅被车上的导游言语威胁,还被对方扇了两个耳光。本报去年9月28日报道了闹得沸沸扬扬的“游客参加北京一日游遭扇耳光”事件。5名黑导游因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8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言语威胁扇游客耳光
2016年9月17日,一段“北京一日游遭欺诈,有游客被打”的视频在网上热传。据北京警方通报,案发当日接到两名群众报警,称在居庸关3号停车场因导游强行二次收费被打。
视频中,3名男子在大巴车上围住一名游客并扇打耳光,要求其“滚下车去”,另一名黑衣女子对其他乘客说,“听明白没有,给钱!”
当天,游客邓先生一行二人游览完故宫,和揽客人员协商后,以40元的价格参加了北京一日游。11时许,大巴凑齐了30余名游客发车去居庸关。当大巴行至昌平西关环岛时,导游陈某要求“每人补交160元自费项目”,随后开始收钱,另一名导游李某配合。邓先生以未带钱为由拒交,遭二人语言威胁。
之后,车行至居庸关停车场,陈某和邓先生发生争吵,李某与事先电话联系的王某、于某等3人进入车内对邓先生进行言语威胁,拉扯中王某和于某各打了邓先生一个耳光。邓先生二人各给了100元后下车游览,其间游客张女士用手机进行录像,并随后上传到了网上。
该视频引起了北京警方的关注,2016年9月18日,民警分别在北京、河北等地将韩某、陈某、李某、王某等5名嫌疑人抓获。昌平检方经审查,对上述5人提起了公诉。
检方指控称,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间,韩某组织陈某、李某、王某、于某等人在王府井某胡同,在无旅游行业准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一日游活动,并强行收取游客自费款。2016年9月17日,韩某在王府井某胡同指使陈某、李某带领游客乘坐旅游大巴车进行非法一日游活动,车辆行至昌平区西关环岛和居庸关某停车场内时,陈某、李某伙同王某、于某采取言语威胁和暴力殴打的方式强行收取张女士、邓先生等10余名游客自费款共计人民币1720元。
低价诱揽中途加价
庭审中,韩某、陈某、李某和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辩称自己只收了600元,其余钱款不是他在车上收的,与他无关。
据几人交代,自2015年12月起,几人以“低价诱揽、中途加价”的方式,从事非法“一日游”活动。为减少被检查和取得游客信任,均使用租赁的旅游车辆运送游客,司机不固定。
揽客人员每天在前门、故宫等地,以低价(40到100元不等)前往长城、十三陵、鸟巢、水立方游览,以及“负责车费及中午饭,且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为诱饵招揽游客,之后将游客带至韩某的非法“一日游”发车点或雇车将游客拉至此处。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陈某、李某、王某和于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余被告人韩某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自愿认罪,且被告人于某已赔偿被害人邓先生的损失,取得邓先生的谅解,陈某、李某、王某和于某还主动预交部分款项。因此,决定对5名被告人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韩某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陈某、李某、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来源:北京晨报)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 收购 公司、企业的 股份 、 债券 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26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