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团伙专偷天安门看升旗游客
近日,北京警方接到多名民众报警称,到天安门广场观看升旗仪式的路上被窃贼偷走财物。事主项某称,7月初项某和家人到天安门广场观看升旗仪式。观看结束后,项某和家人随着散场人群从广场离开,步行至南池子南口东北角便道时,感觉被人挤碰了一下,结果发现随身背包装的人民币1.3万余元现金被盗。
接到报警后,北京警方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录像,发现大约有10余名嫌疑人共同作案,具有结伙、相互掩护等特点。警方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开展案件侦破。
专案组对近期接报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发现,自今年5月底以来,针对凌晨观旗游客实施盗窃的案件就有10余起。警方通过案件串并,基本确定该盗窃团伙成员多达20余人。
专案组发现,该团伙中的窃贼每天凌晨三、四点钟前往南池子南口、南河沿南口或天安门广场西侧路区域会合,专门在升旗仪式开始前和结束后寻找游客作案,目标主要是旅行社团队游客。
据专案组介绍,当团队游客上下大巴车时,几个窃贼便会趁乱挤到车门附近,有人掩护,有人围堵,有人望风,有人下手盗窃财物。背包女游客是他们的盗取对象,窃贼趁乱拉开背包拉锁,迅速偷走里面的手机或钱包,得手后便立即将赃物转移。
经过近一个月的侦查,专案组确定了该盗窃团伙的作案规律和成员结构,并掌握了窃贼犯罪证据。7月17日凌晨4时许,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出动100余名便衣警力,前往前门西大街及南河沿两地实施抓捕。当日20时许,24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京警方刑拘24人
盗窃罪的连续犯形态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比如,一晚连续盗窃同一车棚内的五辆自行车,一晚连续在一栋楼入户盗窃两次等。所谓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对盗窃罪的连续犯,其犯罪数额应累计计算,这已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应该说没有疑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很多人认为上述认定原则与《解释》的规定有相冲突,笔者认为这有《解释》规定语义不清的问题,但根本的原因是对《解释》理解有误。
《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是多次盗窃的数额计算问题,不包括构成连续犯的多次盗窃,因为连续犯的多次盗窃数额如何计算,早已成为共识。《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多次盗窃与《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含义也不尽相同。第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具体含义的解释;而第五条中的多次盗窃除了第四条中的多次盗窃情形外,还包括其他多次盗窃情形。比如不是一年内入户盗窃3次,而是两年或三年,如果每一次均构成犯罪,并且三次都在追诉期限内的,应当累计计算盗窃数额;再比如行为人盗窃三次,有入户盗窃的,有公共场所扒窃的,还有盗窃办公室的,如果每一次均构成犯罪,并且都在追诉期限内的,应当累计计算盗窃数额。刑法中所说的多次,一般都解释为三次,这在刑法的规定以及其他的司法解释中都可以得到印证。
《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除了规定多次盗窃的数额如何累计计算以外,还规定了两次盗窃的数额计算问题。该条规定:“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比如第一次盗窃数额不构成犯罪,一年以内又实施盗窃并且数额达到较大或其他构罪情节的,就应当累计计算两次盗窃的数额之和,然后定罪量刑。如果第一次构成犯罪,并在追诉期限内的,而第二次不构成犯罪的,则按照第一次的盗窃数额定罪处罚,第二次盗窃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综上,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首先要分析每一次盗窃是否构成犯罪,另外要分析其是否在追诉期限内,对其中既构成犯罪又在追诉期限内的,如果有三次以上,则应当累计计算盗窃数额,然后定罪量刑。如果符合此条件的盗窃只有两次,则按照两次盗窃的数额计算规则定罪量刑,如果只有一次,则按照这一次盗窃的数额定罪量刑。对于排除在累计计算盗窃数额之外的盗窃行为,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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