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骑摩托碾儿童
针对“广东揭阳孕妇撞到一3岁儿童直接碾过后扬长而去”一事,7月25日,揭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受伤儿童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肇事者许某是名孕妇,投案自首后正在接受调查。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7月23日,披着红色雨衣的女子在雨中驾驶无号牌摩托经过一处巷道时,路边突然跑出一名儿童,该女子撞倒跑到路中间的儿童后,稍作停顿,从该儿童的身上碾过,摩托车明显有颠簸迹象。儿童的母亲赶过来将孩子抱起时,驾驶摩托车的女子头也不回,加速逃离现场。
揭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7月23日13时许,许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乔南村“兴群楼”附近村道,与行人刘某(3岁)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经送医院初步检查为轻微伤,目前尚在留医观察中。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迅速组织调查取证,追踪肇事逃逸人员。7月24日13时许,许某(已有身孕25周)到交警市区二大队投案自首并接受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来源:腾讯新闻)
孕妇身份特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