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凌私密照外泄
据台湾媒体7月25日报道,王心凌闺房私密照在脸书上被外泄,当中她穿著白色小可爱、桃红内裤,手遮著脸在床上睡觉,读者指有人回复曾去她家装修,证实照片中的人正是她。

经查,王心凌经纪人张嘉容第一时间承认照片是姚元浩所拍,当时王心凌与姚元浩情正浓,姚元浩觉得她的睡相可爱而拍下。经纪人同时称,1、2年前即发现照片流出,当时质问姚元浩,他坦承是他所拍,不知为何会外泄。稍后经纪人发表正式声明:“那是心凌在家赖床午睡的照片,流传这个照片已经涉及妨害秘密,严重侵害艺人隐私,已与律师研究,针对拍摄及散佈者提出民、刑事法律诉讼。”
闺蜜怒轰前男友姚元浩
王心凌被曝私密照,照片是刚分手不到半年的姚元浩所拍。男方第一时间否认是他外洩,经纪公司也发声明,但皆未向女方道歉!王心凌闺蜜怒火中烧,痛批姚元浩!(来源:新浪娱乐)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