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黑客控制电脑
四川自贡市高新区警方日前破获了该区首例“黑客”案件。犯罪嫌疑人、21岁自贡籍男子朱某(化名),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当地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今年5月,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网络安全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辖区内从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黑客”行为,且控制计算机数量特别巨大,严重威胁网络安全。该局网安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在自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的指导下展开侦查。
据了解,因案情重大,该案被列为了四川省公安厅督办目标案件。围绕该条线索,专案组成员对案件展开梳理,不断延伸调查范围,圈定调查重点,锁定调查目标,并辗转重庆、常州、徐州等地调取证据。
警方介绍,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自贡籍男子朱某很快进入了专案组视线。6月5日,专案组结合前期侦查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活动规律和调查取证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抓捕。民警依法搜查并扣押了用于作案的电脑三台、手机一部、各类入侵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黑客”程序300余个。
儿时的梦想终于实现
朱某对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供述,朱某从小对电脑知识非常感兴趣,对网络上“黑客”也充满了憧憬,梦想有一天能成为其中一员。
朱某文化程度不高,职高毕业后,在打工的业余时间里,几乎将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了对“黑客”技术的学习中。同时,他还认识了许多从事“黑客”行为的网友,并组建了相关QQ群,一起交流“黑客”技术。经过多年自学,朱某逐渐掌握了大量的“黑客”技术,还在圈内小有名气。随着“黑客”技术的日渐提高,他已不满足于仅仅理论上的研究,萌生了付诸行动的想法。(来源:网易新闻)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5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立案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2、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3、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4、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