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定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特征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2、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3、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
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二、认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
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2、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对于那种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3、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抢亲行为的界限。
对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延续的抢亲习俗,不能视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如果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认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需要注意的问题的相关介绍。本罪是一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机关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您作为受害者,想要追诉干涉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这样才能更有把握。如果您是被告人的一方,笔者也建议您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这样才能更好的为自己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