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购假币却买到冥币
被告人杨学青原在楚雄州武定做水果生意,一“泥姓”男子到其水果摊购买水果后与其相识,后该男子多次打电话给他推销假币。今年4月,被告人杨学青到昆明批发水果,“泥姓”男子遂带其至昆明市北辰财富中心一西餐厅,介绍被告人杨学青向其朋友购买假币并拿出假币给杨学青查看,被告人杨学青一摸该假币,与真币无异,心动不已。
4月23日,被告人杨学青在昆明市盘龙区北辰财富中心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22万元的假币,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杨学青发现其中仅有4400元为机制半成品假人民币,其余为冥币。被告人杨学青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学青无视国家法律,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学青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杨学青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判决被告人杨学青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报警被判拘役6个月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行为人花大笔金钱欲购买假币而购到冥币或一堆白纸、报纸的情形,出售者构成诈骗罪,购买者是否构成购买假币罪?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不能犯除迷信犯外都属于未遂犯,只要行为人计划实施可能发生结果的行为,征表出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格,就应当作为犯罪处罚。另有刑法学者认为无犯罪对象(假币)不可能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购买者不成立购买假币罪(属于不能犯)。从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公布的案例来看,司法机关是赞成传统刑法理论的,将其作为购买假币犯罪处理,只是认定为犯罪未遂而已。笔者赞成传统刑法理论对此的处理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购买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伪造的货币的,应予立案追诉。司法实践中,有伪造货币集团为伪造货币做准备、制造条件,防止制造出的假币与市面上的假币相差太远而购买少量假币的,能否因其未达追诉标准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伪造货币集团为伪造假币而购买假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罪的预备行为,这种预备行为不能按照购买假币罪的追诉标准进行判定,而应按照伪造货币罪的追诉标准进行判定。
无论是追诉标准还是最高法院的相关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都是以面额来确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如果购到真正意义上的假币容易计算,问题是当购买假币购到冥币或白纸、报纸的情形数额认定则存在困难,冥币面额动辄几十亿元,白纸、报纸又无面额,应该如何认定数额存在争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冥币不属假币,白纸、报纸更不是假币,所以此类案件不能按照通常方法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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