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发生矛盾殴打致人死亡
2008年11月25日8时许,被害人何××到被告人何志峰在汝阳县蔡店乡开的商店买汽油,结账时何志峰向何××讨要何××欠何志峰商店的电话费钱,二人发生口角进而撕扯,被他人拉开,何××离去。当日上午11时许何××又来到何志峰商店,结清欠款后二人又发生口角、厮打,在他人劝阻下,何××又数次撕扯何志峰,何志峰遂拿出一把匕首威胁何××,被他人拉开。随后何××持商店门外的铁锨进商店追打何志峰并打砸店内物品,何志峰遂持匕首将何××捅伤,后何志峰拨打110报警并拦车让他人将何××送往蔡店乡卫生院,随后何志峰到蔡店派出所投案自首。何××经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何××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中肺部致严重脏器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志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被告人何志峰辩护人认为何志峰系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因生活琐事引发,案件的发展过程又分为数个阶段,在案发过程的前期,被害人与被告人因拖欠的20元电话费,发生争吵、厮打,这期间被告人曾拿刀对被害人有威胁行为,该行为对事态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诱因,被告人在案件的最后阶段,确有防卫性质,但综合全案的发展过程,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案发后被告人何志峰能积极采取措施救治被害人,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本案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故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志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律师说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判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