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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女主持人晕倒 网上散布谣言要负法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149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邯郸女主持人晕倒

昨日,网上谣传“邯郸电视台新闻主播,工作中突遇心梗去世,年仅26岁,好可怕。主持人高危职业 ” 。

经证实,26日上午,邯郸广播电视台《邯郸新闻》主播张涵在主持由邯郸市委宣传部主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协办,邯郸广播电视台承办的“最美邯郸人发布厅”发布活动现场突然晕倒在地。

随后,张涵经过现场工作人员救治,并送医院急救后恢复意识,目前已无大碍。

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最近一段时间邯郸市正在进行“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相关活动,所有记者都很辛苦,作为主持人的张涵最近的确比较疲惫。(来源:新浪新闻)

网上散布谣言要负法律责任

制造、散布谣言属于违法行为,轻则治安处罚,重则要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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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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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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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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