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岁老翁银行取钱竟被68岁老太太抢劫
凤凰资讯报道称:18日当天上午10点左右,宜兴九旬老翁贺某某独自一人来到宜城街道人民中路上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取钱,取了6500元现金后,用塑料马甲袋装着离开。当他走到自家小区内,身后突然窜出一名老年妇女,一把抢走他手中的塑料马甲袋,随后逃离现场。贺某某随后报警。
通过连续多天冒着高温细致侦查,宜兴警方终于发现“蛛丝马迹”,并成功锁定了抢夺作案嫌疑人王某凤。王某凤向警方交代,当天自己在银行附近看到贺老翁手拿塑料马甲袋从银行出来,透明的塑料袋内有成沓的现金,老人高龄又独自一人,行动不便,于是就起了歹心。随后她一路悄悄尾随至土城路老翁家小区内,趁四周无人、老翁不备之际,下手实施了抢夺行为,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据宜兴警方介绍,王某凤有前科劣迹,屡教不改。王某凤曾经有一次偷窃时被当场抓获,送交警方处理,还有一次因为盗窃被判刑。实际上王某凤的生活条件还可以,自己还有退休金。王某凤这次抢夺91岁老人的财物,用她自己的话说属于“一时冲动”。目前,此案正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是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
本案中,68岁的老太太见91岁的老翁从银行出来,行动不便,手里的塑料袋里有一沓钱,于是心生歹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走老人的钱袋便逃跑,并未使用严重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其抢夺行为更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