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销毁非法枪爆
7月27日,贵阳警方集中销毁一批非法枪爆物品。记者在销毁现场看到,非法枪支、管制器具堆积的密密麻麻。警方现场清点完毕后,将公务用枪300余支,非法枪支186把,仿真枪264支,管制刀具5428把,弓弩104把投入熔钢炉融为钢水。

贵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枪管民警陈杰告诉记者,此次收缴的非法枪爆物品大部分是查获的非法枪支、管制刀具,小部分是一些枪支使用单位“退役”的枪支。
为彻底收缴散存社会的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等,保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贵阳警方自2017年1月1日至7月15日,通过排查敏感部位,破获相关案件,以及对部分成熟的案件进行收网,共计查破涉枪刑事案件64起,涉枪行政案件230起,涉及大量非法枪爆物品。
贵阳警方呼吁,非法枪支弹药如果流散社会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及民众安全感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
警方希望,民众充分认识非法枪爆物品的严重危害性,自觉远离枪爆物品,并积极举报非法持有、私藏、买卖枪支弹药行为。(来源:网易新闻)
警方呼吁远离预防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但是,根据本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没收其枪支、弹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