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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拍黄瓜被罚1万 处罚过重并不能达到执法目的

此文章帮助了14446人  作者:贵阳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卖拍黄瓜被罚1万 

近日,广州黄埔一火锅店因超出许可范围售卖拍黄瓜、川北凉粉等凉菜,遭到行政处罚1万元并没收139元违法所得。“卖个拍黄瓜就要罚款1万块?!”这份告知书引起热议。

黄埔食药监局回应,该处罚依法依规没有问题,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该处罚依法依规,并没有故意为难,目前是告知阶段,当事人人收到告知书三天内可申辩,联系不上当事人的将走公告程序,60天联系不上交由法院处理。(来源:凤凰资讯)

处罚过重并不能达到执法目的

行政处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而对于地方性法规对于罚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处罚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公共利益,应予肯定,但有时处罚过重,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这并不能达到良好的行政执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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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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