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凌晨开绿色通道救治饮酒患者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总值班员朱岩27日对记者讲述了该院凌晨发生的“可怕一幕”。
7月27日凌晨1点30分左右,该院急诊科接诊一名酒后被打伤的患者,初步诊断该患者颈部左侧靠下的位置被锐器划伤造成岀血。
朱岩说,接诊后当班大夫决定先对其止血处理,再做进一步检查及治疗。期间,因患者及其朋友没有带现金要求以微信红包支付治疗费用,但因该院收费系统不支持该业务,随后当班大夫通知总值班开启绿色通道先治疗后收费。
然而,在此期间,这名患者及其同伴与该院收费挂号处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由最初的谩骂发展至殴打,且阻止其他患者挂号及交费,期间院方收费处一部密码输入器被砸坏。
“当班大夫对患者进行劝阻并做了解释,告知他们已开绿色通道。”朱岩介绍说,但未曾想这名患者及同伴失去理智,突然对大夫举起椅子猛击头部,随后当班大夫在护士和保安的保护下跑进治疗室,后在保安及其他患者家属的共同努力下阻止了他们的暴行。
情急之下,该院无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方赶到现场后了解情况后将其中2人带走(另一人该院为其进行治疗并留观。同伴“袭击”全过程约2个多小时,致使该院急诊科无法正常工作,严重影响了来此就诊的危重急症患者的就医权力及安全。
当日下午,记者致电出警的呼和浩特市新华西街派出所,该所负责人胡中宏说,目前这起案件已汇报给上级部门,正在做进一步调查。
反遭医闹捣乱两小时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可或缺的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封闭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打砸等;“情节严重”,是指扰乱正常秩序的时间长,纠集的人数多,造成的影响恶劣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公私财物或者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受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等。需要指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聚众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实施的聚众行为系一般违法行为
划清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基本相同,都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情节严重、是否造成严重损失以及是否属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果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
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医疗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在这里,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本罪,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一般群体纠纷的界限在于是否利用群体纠纷制造社会混乱
划清本罪与群体性事件的界限。对于机关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靠改进工作和说服教育,不宜动辄以犯罪论处。但对于借群体性事件,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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