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成被告
被告人符玉琼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做煤生意为由,骗取孔某某等30人资金共计1482.71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玉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集资1482.7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符玉琼隐瞒其欠款真相,以从事煤炭经营为由并许诺高额利息,骗取多人人民币共计1884万元,为继续骗取钱款或在被害人追讨下,将骗取的部分款项人民币420.29万元作为利息支付或归还本金,其实际非法占有人民币1463.7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符玉琼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符玉琼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律师说法:集资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集资后据不归还,犯集资诈骗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提醒大家,集资一定采取合法渠道,也不参与非法集资,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帮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