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醉酒咬伤民警
参加朋友生日聚会时,20岁的女大学生金某喝醉后倒卧在街头,好心人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没有想到,金某对民警又咬又踢。今日上午,涉嫌妨碍公务罪的金某在丰台法院受审,在法庭上,她流泪表示,自己很后悔,并向受伤民警道歉,“如果不是民警救了我,我也可能被卖到什么地方了,后果不堪设想,我对不起家人和民警”。

考虑到金某还在上大学,加上金某一直认罪认罚,法官当庭宣判,对金某免于刑事处罚。
据了解,金某平时学习成绩优秀,未受到过任何处罚,平时也没有任何违纪行为,因此学校有可能保留其学籍。
上午9点,20岁的金某被带进法庭,金瓯说话声音很小,满脸稚气,在被告人席刚站稳眼圈就红了。检方指控,机关指称,2017年7月1日22时,在丰台区丰台北路西部马华餐厅门口被告人金某醉酒倒地,民警到达现场处置的过程中,金某咬伤民警李某的右前臂,抓伤辅警贾某。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贾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据金某讲,她是一所高校的大一学生,当天刚刚考完试,为了放松精神,她应一个朋友的邀请去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聚会有10多人,金某只认识一个朋友,“我在一个小时里喝了2扎啤酒喝7、8两白酒,我朋友也喝的差不多,我最后的记忆就是出门送朋友,什么打人、咬人,怎么被送到派出所一概不知道”。
据了解,当天有路人发现金某躺在大街上,于是路人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金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向联系金某的家人,但是金某根本说不清楚,因此民警向从其手机中寻找其家人,但是手机有密码,民警于是拉着金某想让其用指纹打开密码,但是金某不同意,对民警又打又骂,甚至将民警的手臂抓伤。
连随后赶来的医生也无法将其戴上救护车,最终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
法院判决首例免于刑罚案
在法庭上,金某表示认罪认罚,并称对不起家人和民警。随后法官当庭宣判,考虑到金某认罪认罚,并应获得受伤民警的谅解,法院最终对金某免于刑事处罚。
据悉,该案系自2016年11月16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北京市首例拟判处定罪免刑刑事处罚的案件。
据承办法官董晓宇介绍,该案从刑事拘留到宣判仅用30天时间。被告人金某已经取得涉案民警谅解。综合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为了积极为其争取保留学籍,在开学前顺利回归社会回归学校的考虑,才做出了上述判决。该学校此前也出示了证明,也称金某平时学校很好,考试成绩都在A,平时也没有违纪情况。
庭审后金某的父亲告诉记者,从来没有想到女儿会有这样的表现,“孩子平时很乖的,从来不喝酒,她为了考上自己喜欢的专业,也奋斗了10年”,事发后,金某的父母均给受伤民警写了道歉信。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