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仿微博好友私信求助骗局”被骗约176万
澎湃新闻报道称:微博“好友”发来私信,自称手机被限制国际漫游,要求帮忙代付机票款……一个并不高明的骗局,让自贡女大学生郭霞(化名)被骗走6000元。记者从郭霞提供的对话截图上看到,“薇薇”私信郭霞称,手机被限制国际漫游,请她帮忙在国内打电话联系南方南航公司王经理,询问预定的2张、共计8600元的机票是否留好。“电话号码是广州的,对方说预留好了,两小时内付款有效,超出两小时自动取消。”郭霞说,她将“王经理”回复的内容通过微博私信发给“薇薇”,还应“薇薇”的请求,向“王经理”索要了账号。没过多久,郭霞又收到私信,“薇薇”称钱转不过去,请她帮忙核实。“王经理”反馈,“今天我们接收了两个比较大的旅行团,现在接收国外汇款是饱和状态,目前只能在国内汇款订票”。
郭霞决定帮忙付款,凑了6000元,找“王经理通融下,先交部分定金”。随后,郭霞向“王经理”提供的账号转入6000元,承诺次日再转入2600元。当晚8时许,郭霞收到真正的好友薇薇从微信上发来回信,称没有代付机票款一事。此时,郭霞才意识到被骗了,赶忙到派出所报案。在微博上与郭霞联系的“薇薇”再也没有回信,“王经理”的电话再也打不通了。
这样的案子并非个例,从去年底到今年初,这位女孩所在的“受骗者互助”微信群里,受骗者已达到120人,受骗金额达到约176万。其中,今年5、6月成为案发高峰期。
诈骗罪如何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会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2、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那么,诈骗罪应该如何处罚呢?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应当为集团诈骗,且多次诈骗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对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诈骗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