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总在社交群下指令财务信以为真

7月28日11时30分左右,韶关乳源某公司财务余女士收到公司老总通过群发来的私聊,老总要求余女士查询所谓“保证金”到账情况。余女士查询后发现“保证金”没有到账。“老总”称自己正在开会,要求余女士以“取消合同”为由联系“谢总”。
公司“老总”交代的任务,余女士自然不敢怠慢。电话联系“谢总”,对方竟然表示已经将款项转入到“老总”的私人账户!余女士随即向“老总”汇报,“老总”竟然也表示确实收到了这笔48万元的款项。
“老总”随后要求余女士马上从公司账户出钱,“退还”48万元给这位“谢总”,会议结束后再跟她联系。既然是公司领导的指示,余女士没有提出异议,照做了。从“老总”首次联系自己到款项汇出,仅仅耗时16分钟。
转账后,余女士忽然发觉情况不对,因为根据她的了解,老总这个时候不应该在开会。余女士马上打电话联系老总,证实自己果然被骗!余女士立即打电话报警。
骗子利用木马程序伪造“李鬼”群
乳源县警方接到余女士的报警电话后,韶关市反诈中心立刻介入调查,反诈中心民警飞速奔向银行工作台,紧急止付、银行员工紧急查询资金流向、开展冻结……最终,这笔总额48万元险被骗走的资金被成功拦截。
发现被骗后,余女士和公司的同事们都很纳闷,所谓的“老总”到底是谁?为何公司工作群里发生的事情同事们都不知道?经仔细检查,余女士和同事们发现,所谓的“工作群”里,同事们的名字、头像都是真的,但是除了余女士,没有一个真正的同事在群里,他们都是骗子冒充的!经了解,余女士的电脑在前不久中了病毒,而骗子正是利用木马程序窃取了余女士的社交账号,并利用她原先工作群的信息,伪造了一个除了她全是骗子的“李鬼”群,再抓住公司老总外出的时机,冒充老总对做财务的余女士实施“精准诈骗”。
诈骗罪的行为构成及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