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采取威胁的方式索要现金
2006年夏天,被告人苑华子伙同常贵华、张小峰(二人已判刑)等人以常贵华妻弟李建军在被害人姜××窑厂被打为由,采取威胁的方式,分两次向被害人姜××索要现金8000元。
200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苑华子伙同董铁筒、张小峰(二人已判刑)等人以和事为由,采取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宋××索要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苑华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宋××陈述,证人宁××、卜××、张××、张×、宋××、张××、耿×、张×的证言,同案犯常贵华、张小峰、董铁筒的供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华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现金1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苑华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苑华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苑华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苑华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华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