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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79人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2003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候文国与苏某乙在嘉善县金碧辉煌俱乐部有限公司上班时发生矛盾,被告人候文国被苏某乙打了一个耳光。后苏某乙被公司口头警告处罚,苏某乙辞职。1月30日凌晨,被告人侯文国在下班途中遭苏某乙等人拦截、殴打,随后苏某乙提出要被告人侯文国赔偿其所谓的被公司所扣工资,并于三日后来取。

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侯文国在下班途中又遭苏某乙等二人拦截,索要所谓被扣的工资。被告人候文国无奈只得带苏某乙二人至嘉善县魏塘镇程家村罗家浜21号老乡卢某住处借钱,卢某没有钱,苏某乙对侯文国和卢某各打一个耳光。随后被告人侯文国被逼又带着苏某乙二人至车站南村6组41号李某租房借钱。李某在被告人的请求下外出借钱,但借不到钱。苏某乙见后非常不满,把被告人侯文国拖出租房进行殴打。遭到李某指责后,苏某乙二人转而去追打李某。被告人侯文国见状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上前刺苏某乙胸腹部二刀,致苏某乙当场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文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为了保护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了防卫行为,但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防卫对象死亡,是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故对被告人候文国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候文国对事实方面提出的意见,采纳的已在事实部分中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实施的是抢劫行为,故被告人对其实施的防卫行为不论结果如何,都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及即使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属普通违法行为,也不应认为是防卫过当,而应认为防卫适当的意见。经查本案的引发有一定的起因,不符合抢劫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超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防卫的强度;是防卫过当。故辩护人对此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被告人行刺苏某乙的行为,当属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致死)罪、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行为属“防卫过当”显系错误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被告人在案发后,要求他人报警,且如实交代了事情经过,应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故上述意见本院也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根据规定,对丧葬费2000元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情况,可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证实由被害人生前实际扶养生活;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两原告人虽当庭提交了交通费凭证,但在诉讼请求中未提出,故对以上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候文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2月4日起至2005年8月3日止)。

二、被告人候文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即支付。

三、作案工具弹簧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标准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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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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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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