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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患抑郁症跳河轻生 因微胖浮河上17分钟获救

此文章帮助了31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子患抑郁症跳河轻生

“这里有人跳河,快来救人啊!”7月30日晚上8点13分,龙泉市消防大队接群众报警:市区后沙桥上有人跳河,请求救援。接到报警后,龙泉消防大队迅速出动抢险救援车和8名官兵,携带救生衣、安全绳等救生装备火速赶赴现场营救。

8点18分,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河堤上聚集了许多围观群众。据消防官兵现场了解,跳河的为一名40岁左右的女子,可能是一时想不开就跳桥自杀了。在现场群众的指引下,消防官兵在河面上发现了这名女子。

跳水女子由于身材微胖,跳河后一直浮在了水面上。

根据现场情况,现场指挥员下达命令:一组人员利用照明设备锁定轻生女子落水区域,第二组人员做好个人防护装备下水实施营救。救援行动随之展开,消防战士王兴顺穿上救生衣等防护装备后下水向女子奋力游去。

“人还活着”,在游到女子身边后,王兴顺发现该女子仍有生命体征,这一消息让现场救援人员兴奋不已,王兴顺随即将女子拖住防止其下沉。随后,岸上救援人员一起拉动安全绳奋力将轻生女子拖回岸边。8点30分,女子被营救上岸,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据悉,女子姓刘,为龙泉本地人,42岁,患有抑郁症,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

自杀行为的法律效果

不少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自杀行为犯法吗?1、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关对自杀者进行定罪的规定,所以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犯罪的含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自杀没有侵犯公私权利以及社会秩序,不属于犯罪。

2、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1)如果自愿相约自杀的双方均实施了自杀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则不存在犯罪问题,不应该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2)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构成犯罪。

同时,《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子女或是母亲继承了死者的遗产就需要偿还,否则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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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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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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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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