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称深大失联女生盗窃被捕
环球网报道称:从深圳大学一微信公号获悉,该校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罗某(9月将入学深大研究生)于2017年7月29日独自去香港后失联,至今已经2天3夜。罗某的大学同学赵某随后向红星新闻证实了该消息,并表示罗某的家人已于7月30日抵达深圳,准备赴港寻找,并呼吁有线索的朋友尽快联系。
不少媒体相继跟进报道,但几个小时之后,事情发生戏剧性反转——香港媒体报道称,罗某失去联系是因7月29日下午3时左右在香港盗窃被捕。
什么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 盗窃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 客体是公私财物的 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 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 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 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 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⑷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本罪主体是 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本案中,倘若深圳失联女大学生罗某真的是香港警方公布的因盗窃被抓的罗某,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即香港地区所在法院管辖,依照香港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