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扔掉自己所生婴儿致其死亡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8月间,被告人邓某未婚先孕后,便离家到亲戚朋友处借住。同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邓某在网吧上网时,突然感到腹痛,遂至网吧卫生间产下一名女婴。因担心被人发现,邓某将一团纸巾塞入女婴口中,将女婴弃于垃圾桶内,而后将垃圾桶移至难以被人发现的卫生间窗外的窗台上,致该女婴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邓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解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来,时常发生少女未婚先孕,等孩子出生后,手足无措,因害怕被人发现,匆忙将孩子处理掉,致死孩子死亡的事件。婴儿一旦出生,他就是一个鲜活的生命,跟其他人一样受到我国法律的平等保护。本案被告人邓某因不敢让家人知道未婚先孕的情况,在生下女婴后,故意将一团纸巾塞进新生儿口中,并将新生儿置于户外难以被人发现之处。从其主观上看,并不希望婴儿被他人发现后捡走或得到救治,而是积极追求新生儿死亡,在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最终也造成婴儿被遗弃后死亡多日才被发现的严重后果,故邓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邓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新生儿的亲生母亲,且是在无助并不敢让家人知道的情况下选择的错误之举,最终法院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也透露出家长对未成年孩子的教育问题,在孩子出现未婚先孕时,缺乏积极有效的引导,未成年孩子怀孕,家长不可能不知道,有些家长在遇到此事时,往往打骂孩子,有的不管不顾,父母缺乏监管的职责,问题出来了,要想办法解决,一味地逃避,不是正确的做法,反而害了孩子。希望本案能给家长以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