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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扔掉自己所生婴儿致其死亡,会被判刑吗?

此文章帮助了410人  作者:朱军律师  来源:法邦网

少女扔掉自己所生婴儿致其死亡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8月间,被告人邓某未婚先孕后,便离家到亲戚朋友处借住。同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邓某在网吧上网时,突然感到腹痛,遂至网吧卫生间产下一名女婴。因担心被人发现,邓某将一团纸巾塞入女婴口中,将女婴弃于垃圾桶内,而后将垃圾桶移至难以被人发现的卫生间窗外的窗台上,致该女婴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邓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来,时常发生少女未婚先孕,等孩子出生后,手足无措,因害怕被人发现,匆忙将孩子处理掉,致死孩子死亡的事件。婴儿一旦出生,他就是一个鲜活的生命,跟其他人一样受到我国法律的平等保护。本案被告人邓某因不敢让家人知道未婚先孕的情况,在生下女婴后,故意将一团纸巾塞进新生儿口中,并将新生儿置于户外难以被人发现之处。从其主观上看,并不希望婴儿被他人发现后捡走或得到救治,而是积极追求新生儿死亡,在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最终也造成婴儿被遗弃后死亡多日才被发现的严重后果,故邓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邓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新生儿的亲生母亲,且是在无助并不敢让家人知道的情况下选择的错误之举,最终法院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也透露出家长对未成年孩子的教育问题,在孩子出现未婚先孕时,缺乏积极有效的引导,未成年孩子怀孕,家长不可能不知道,有些家长在遇到此事时,往往打骂孩子,有的不管不顾,父母缺乏监管的职责,问题出来了,要想办法解决,一味地逃避,不是正确的做法,反而害了孩子。希望本案能给家长以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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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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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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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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