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丢包诈骗取款人财物
2009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刘金顶伙同刘四全(已判刑)预谋以丢包诈骗的方法骗取取款人财物。当日15时许,二人窜至新蔡县砖店镇,以拣到钱为名,用调包的手段骗取砖店镇杜阁村委邱庄村民邱××刚从银行取出的现金10000元,后邱××在群众协助下将刘四全抓获。赃款已追退。
另查明,被告人刘金顶于2009年8月4日向新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金顶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犯罪,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金顶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金顶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金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以案说法:犯诈骗罪主动退赃会被从轻处罚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 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