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透支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王×于2008年6月16日申办民生银行同一账户下信用卡三张(卡号分别为×××、×××、×××),后进行透支消费及取现,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7000余元,经民生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法院判决:被告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进行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及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说法: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信用卡诈骗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